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店饮酒,醉酒后群众报警,在出警的民警李某某、辅警徐某某到场处理直至带回派出所途中,被告人高某某殴打李某某、徐某某。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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