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建检刑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走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商服龙江福利彩票站内,购买彩票后停留不走且在彩票站内闹事,彩票站老板姜某某报警求助,新江路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辅警陈某某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李某某询问被告人高某某身份信息,高某某拒不配合且辱骂民警,在两位民警将高某某依法带离过程中,高某某使用拳头殴打民警李某某,导致李某某头部右侧额头受伤。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侦破经过、门诊手册及票据、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出具的民警李某某、辅警陈某某身份证明、执法记录仪录像及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翮华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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