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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旧城****号。因介绍卖淫,于2018年7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16时20 许,在丰镇市**区**小学门口被告人高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某容留嫖客王某某与卖淫女杨某某、嫖客赵某某与卖淫女李某某在其南房发生性关系时被丰镇市公安局旧城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王某某与杨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下午曾在被告人高某某的家中发生卖淫嫖娼行为,李某某与赵某某在此之前也在被告人高某某的介绍下发生过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时均向李某某、杨某某收取十元的房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丰镇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丰镇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讯问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介绍并容留李某某、杨某某在其家中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鹰

   检察官助理:于培荣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150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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