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号房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1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至2019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己位于本市武陵区**公寓**号、**号租房内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底,被告人高某某与吸毒人员刘某某商量一起吸食毒品,刘某某转账300元给高某某用于购买毒品,高某某将300元再转账给梁某某要其帮忙购买毒品,梁某某购买毒品后将毒品送至高某某位于本市武陵区**公寓**号租房内,高某某、刘某某、梁某某三人在该租房内一同将毒品吸食。
2、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转账400元给梁某某要其帮忙购买毒品,梁某某购买毒品后将毒品送至高某某位于本市武陵区**公寓**号租房内,高某某、梁某某二人在该租房内一同将毒品吸食。
3、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转账350元给梁某某要其帮忙购买毒品,梁某某购买毒品后将毒品送至高某某位于本市武陵区**公寓**号租房内,高某某、梁某某二人在该租房内一同将毒品吸食。
4、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商量一起吸食毒品,李某某转账300元给高某某,高某某再转账300元给“杨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和麻古,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三人在高某某位于本市武陵区**公寓**号租房内将毒品吸食。
5、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商量一起吸食毒品,李某某转账300元给高某某,高某某再转账300元给“杨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和麻古,高某某、李某某二人在高某某位于本市武陵区**公寓**号租房内将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运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肆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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