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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号,现住谷城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下午和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高某甲两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1、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高某甲容留并伙同本县**镇居民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在其位于谷城县**镇**路**楼的家中吸食冰毒。

2、2019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甲容留并伙同本县居民任某某、李某乙在其位于谷城县**镇**路**楼的家中吸食冰毒和麻果。

经现场尿液检测,高某甲、李某甲、曾某某、任某某、蔡泳、李某乙的检材检测结果呈阳性。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吸毒工具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曾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检测报告书;5.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传琪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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