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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4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46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号,住瓦房店市**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上7月1日、7月15日、9月20日,三次容留曲某某在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室出租屋内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容留曲某某在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室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入所健康检查表、前科查询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曲某某证言、洛某某证言、谷某某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福田
代理检察员:司军凯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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