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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高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88年**月**日

文化程度

中专

身份证号码

2304211988********

职业

**

住址

黑龙江省萝北县**农垦社区**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萝北县**农垦社区**区**路**区**栋**号

强制措

施情况

刑事拘留

(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

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取保候审

(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

日期

2020年11月13日

取保候审

(本院)

日期

2020年12月2日

办理案

件流程

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

事实

1.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黑龙江省**农垦社区**小区其经营的“**”公司内,容留赵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公司内,容留赵某某、侯某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公司内,容留赵某某、孙某某、董某某与其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3次。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抓获,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据

清单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赵某某、孙某某、侯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罪名

认定

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法定从轻

处罚情节

坦白、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酌定从轻

处罚情节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

七个月

罚金

人民币3,000元

起诉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备   注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致

宝泉岭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12月14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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