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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城镇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住武胜县**镇**大道**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毒,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1日被行政拘留10日。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居住的家中,容留潘某某、周某某和刘某某三人在该房屋内靠客厅右手边第一间卧室内的窗台上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

另查明,(1)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认罪认罚,(3)因吸毒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在其居住的房内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润民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胜县**镇**大道**号**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08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党员信息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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