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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街**号)。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罚款3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9日19时至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其位于十堰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欧某某、欧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8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其位于十堰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8月20日22时至次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其位于十堰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欧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手机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欧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昌琼

检察官助理:雷涵翔 

2020年12月4日

                                      (院印)(院印)

                   (此页无正文)(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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