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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现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因吸毒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租住的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等人多人、多次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多人、多次共同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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