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7********,汉族,中专文化,**铁路局**机务段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单元**室,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单元**室,2011年12月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4年6月1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8年3月1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拘留十五天,罚款1500元;2020年6月3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住处南昌市西湖区**巷**号**单元**室容留陈某某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冰毒。
2020年6月19日6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住处南昌市西湖区**巷**号**单元**室容留陈某某、王某某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冰毒。
2020年6月26日16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住处南昌市西湖区**巷**号**单元**室容留陈某某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冰毒。
2020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住处南昌市西湖区**巷**号**单元**室容留陈某某、王某某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冰毒。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巷**号**单元**室被抓获嫌疑人。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控的法律法规,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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