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天心区**街**号**房,住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房。2005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月减刑释放;2018年7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宁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孟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房内,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2、2019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房内,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3、2019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房内,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4、2019年8月0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房内,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孟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线索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孟某某、喻某某、凌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36796****;
2.证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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