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5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己经营的位于青岛市***路**号的旅馆内容留卖淫女巩某某、许某某二人从事卖淫活动。现查明,2018年12月20日14时许,巩某某在该旅馆内以100元的价格与卞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2018年12月18日16时许,许某某在该旅馆内以100元的价格与马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他人从事卖淫行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兆津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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