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沂南县**镇**村**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容留管某某、刘某某二人多次卖淫,并约定双方分成。至9月21日被查获,被告人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70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全部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周伟伟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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