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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卖淫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容留董某甲、董某乙、刘**三人在其提供的住所内多次进行卖淫活动,高红霞提成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1.​ 证人董某甲、董某乙、刘**等人证言

3.被告人高**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留三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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