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85********,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户籍在浙江省宁波市**区**街道**村**家,住江苏省昆山市**镇**道**弄**号**室。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6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7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为承包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的美术需求,以借款方式给予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赵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其在担任**公司**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项目的美术需求发包给高某某经营的上海**软件开发事务所,并以借款名义收取高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至案发前一直未还。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赵某某在担任**公司**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订单大量发包给高某某经营的上海**软件开发事务所。
3.《营业执照》证实,上海**软件开发事务所系个人独资企业。
4.《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美术人员派驻合作协议》、《美术外包制作框架合同》证实,赵某某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及**公司与上海**软件开发事务所美术人员派驻合作的情况。
5.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向赵某某妻子毛某某的民生银行卡内转账共计人民币45万元。
6.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8.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舸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道**弄**号**室,联系方式:1899447****。
2.案卷材料五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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