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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捕前住河北省****村。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乡**村西山西面馆门口,无顾挑起事端,与彭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打斗,后双方互殴,在殴打过程中致多人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永清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斌

2019年4月12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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