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乡**村西山西面馆门口,无顾挑起事端,与彭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打斗,后双方互殴,在殴打过程中致多人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永清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斌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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