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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肄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颜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刑)五人在罗庄区罗庄区罗庄街道焦沂庄的某某会所三楼酒后滋事,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无故将在该会所唱歌后准备离开的被害人马某某打伤,与马某某一起唱歌的钟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人闻讯持啤酒瓶、匕首赶至现场,双方在二楼楼梯口相遇后互相殴打,侯某某等人夺走钟某某、张某某手中匕首后将张某某、钟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度构成轻伤二级,钟某某、马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钟真龙等人的陈述;同案人杨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珊珊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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