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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09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商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街**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商场**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商场**层*区域,无故持对讲机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女,59岁,北京人),致李某某额部、右手背、左手中指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左额部、右颞部、枕部多处开放伤口,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诊断证明书、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晓昕

2019827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对讲机1部;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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