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庄队080。2014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至本区**路**弄**号点心店内无故滋事,先后谩骂上址顾客、恐吓、殴打店主被害人卢某丙。期间,高某某肘击卢某丙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卢某丙因外伤致左眉弓外侧软组织创、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至本区**路**弄**号“剪吧”理发店门口,为索要财物,强行躺在上址店门口,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
2020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至**路**弄**号饭店门口,为索要财物,无故谩骂、拍打店内桌椅,导致顾客离店,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
高某某于2020年8月1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卢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路**弄**号点心店店主,2020年8月1日8时许,高某某至其店内无故滋事,其上前劝阻时被高某某肘击面部后受伤流血,其报警的事情经过。
3.证人卢某甲、卢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酒后至早餐店无故滋事、恐吓、殴打卢某丙的事情经过。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路**弄**号“剪吧”理发店店员,2020年6月26日19时许,高某某无故闹事,横躺在店门口索要钱财,后其报警的事情经过。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路**弄**号饭店店员,2020年5月27日16时许,高某某至店内闹事,索要钱财,阻拦顾客进店吃饭的事情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被害人卢某丙伤势照片、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卢某丙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出警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证实,高某某多次在他人经营场所强拿硬要,扰乱社会秩序,民警多次出警处理高某某酒后滋事情况。
8.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情况、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高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前科劣迹。
9.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曾因寻衅滋事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且多次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敏芳
检察官助理:钱晶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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