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8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村**号,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因亲戚刘某某帮李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鱼庄索要怀疑掉落在此的驾驶证而与对方发生争执,于是伙同他人赶至**鱼庄。在纠纷被警察调解解决后,刘某某等人又以私了为借口要求被害人张某某请吃宵夜,在吃宵夜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以“晚上出来需要路费”为借口,向被害人张某某强行索要了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三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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