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嘉峪关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3月8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2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5月9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建设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在嘉峪关市建林街区“开门红火”棋牌室与店主李某甲发生口角,在双方撕扯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摔倒,导致该棋牌室玻璃门被撞碎,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被告人高某某随即返回家中取来菜刀一把,在该棋牌室内欲追砍李某甲未果,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刘某某左额头用刀背砸伤,后被出警民警制服后送回家中自行醒酒。至当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为了索要其衣物、钱包,来至嘉峪关市建设路派出所,当被告知该所未持有其物品后,无事生非,持石块将停在该所门口的两辆警车玻璃及警灯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013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人员在嘉峪关市安远沟路口附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3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基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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