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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1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06年11月28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天全县境内经营茶叶加工生意,因“8.11”特大暴雨影响,其经营的茶叶加工厂机具被冲走,其认为因修建在加工厂上游的天全县**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的碎石厂影响山沟排水而导致,高某某多次找到该项目部要求赔偿相应损失,项目部告知暴雨引发的洪水系自然灾害,与项目工程无关。2020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来到项目部再次要求解决赔偿问题,项目部负责人代某某告知其无法解决,被告人高某某不满便与代某某发生抓扯,并捡起砖头追打代某某,代某某逃离项目部。被告人高某某返回项目部后持砖头击打谭某某的头部,致其头部受伤。被告人高某某被劝解离开项目部后,为发泄不满情绪,再次来到项目部持砖头损坏云R6****号牌越野车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玻璃、右后视镜和车头标志。经鉴定,谭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云R****号牌越野车的修复费用为14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姜某某、艾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伤情鉴定鉴定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损害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文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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