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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235195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在威县赵村镇**村**饭店南侧路边上,以询问旧摩托车回收价格为由殴打魏某某并致其受伤。经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魏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魏某某鉴定文书;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109

                                      (院印)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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