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235195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在威县赵村镇**村**饭店南侧路边上,以询问旧摩托车回收价格为由殴打魏某某并致其受伤。经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魏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魏某某鉴定文书;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晗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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