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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社区居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姚某某(已判决)纠集贾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三人已判决)、陈某某(另案处理)在霍邱县城区及周边开设流动赌场,该赌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杨某某、吴某某坐庄参赌,聚集赌场人气,姚某某、贾某某、陈某某、刑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赌场放高利贷,维系赌场运营并获取高额利息。为迫使参赌人员偿还高利债务,姚某某、贾某某、高某某等人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年老体弱人员到欠债人家长期滞留,并使用高音喇叭在周边循环播放侮辱性语言等行为,迫使欠债人及家人不敢回家。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姚某某为首,以贾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为骨干成员,以吴某某、刑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高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高某某所涉及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5月份,吴某某在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中多次向贾某某借款用于赌博,同年5月20日、6月3日,贾某某等人先后逼迫吴某某在其提供的两张共计15万元空白借款协议借款人处签名。后姚某某、贾某某多次向吴某某逼债,吴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外出躲债。贾某某便指使高某某在空白借款协议出借人处签名,让高某某谎称系借款人并带着其行动不便的父亲高某甲到吴某某家索债。同年7月6日,吴某某父亲吴某甲因被高某某等人到家逼债报案,7月7日下午,高某某再次带着高保安到吴某甲家中索债,高某某强行进到堂屋坐着不走,直到当天晚上才离开。后贾某某又让高某某带着高某甲和田某某到吴某甲家中索债,吴某甲被逼不敢回家,期间贾某某购买躺椅、盒饭等供高某某等人吃住在吴某甲家,并指使高某某拿扩音喇叭在吴某甲住处及周边邻居住处喊话称吴某某是老赖等,此次高某某等人在吴某甲家连续滞留达50个小时。后高某某又带高某甲等人多次到吴某某家要债未果,于是贾某某便指使高某某以假借款协议起诉吴某某,同年12月,霍邱县法院判决高某某胜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为索要非法债务,多次纠集人员到欠债人家中长期滞留,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  报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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