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5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5********,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周口市**县**镇**村**号,019 年12 月23日因涉嫌侮辱罪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12 月26 日被延长刑事拘留四日,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上海市打工期间与开封县**岗**村的吕某某结识,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而同居。2019年6月份,被吕某某的丈夫发现后,吕要与高某某断绝关系,高某某不同意,后高某某多次搜索土山岗QQ群、微信群、并在快手、抖音社交平台发布其与吕某某亲密照、吕某某裸体照。2019年12月16日,高某某乘车到**县**岗**乡**村街里张贴其与吕某某亲密照、吕某某裸体照。2019年12月21日,高某某又乘车到吕某某的娘家**县**镇**村张贴其与吕某某亲密照,吕某某裸体照,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87张亲密照及裸照;(2) 2个手机(IQ00 黑色、VIVO 金色);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说明、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有关事实;3.证人证言: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了案件的相关事实;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实了本案相关事实;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明当时留下的现场及手机存储的照片的情况;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证实了寻衅滋事及被告人供述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上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振菊
检察官助理:储颜蕾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1)87张亲密照及裸照;(2) 2个手机(IQ00 黑色、VIVO 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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