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到杭锦后旗陕坝镇亚细亚商城内,无端滋事,先后将停放在该商城内的车牌号为蒙LF****号白色大众捷达轿车和车牌号为蒙LW****号黑色大众迈腾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砸碎,经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损失认定,结论为3021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到杭锦后旗陕坝镇亚细亚商城院内,无端滋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耀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小区A**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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