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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小名“**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宋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到石家庄市鹿泉区**村工地,张某甲(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高某某与荀某某、宋某某、王某甲、贾某某、冯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郭某某、孙某某(以上人员另案处理)等人头戴头套,身穿保安服,持消防斧、镐把、砍刀、甩棍等到拆迁户王某乙家恐吓王某乙家人。被告人高某某到达后与他人在门外等待,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王某乙家后砸坏门窗,闯入拆迁户王某乙家,与王某乙家人发生冲突,持凶器对王某乙、刘某某、宋某乙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临时羁押证明等书证;2、同案犯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他人的纠集下,伙同他人到现场助威,多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新刚

2019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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