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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79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坊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因被工厂辞退,心情不好,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工业园门口,把素不相识的被害人曾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的宝马X3汽车(车牌粤L0****,发动机号码407*****)的右后视镜损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0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劲松

                              检察官助理 廖威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9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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