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16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下午17时30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在二道江区山上转盘**抻面店门前,无故踹了受害人陈某某的腹部一脚,导致陈某某摔倒后右手桡骨远端闭合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7000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6.监控视频;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昌文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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