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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单元**。被告人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16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下午17时30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在二道江区山上转盘**抻面店门,无故踹了受害人陈某某的腹部一脚导致某某摔倒后右手桡骨远端闭合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7000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6.监控视频;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昌文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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