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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现住在:鄂伦春自治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高某某以信访为名发泄不满,多次以各种非正当理由进京越级上访,随意辱骂国家领导人,在上访期间多次向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共计一万七千余元人民币,给钱就回来,不给钱就继续滞留北京上访,给地方政府造成很大压力,其还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因越级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和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访、闹访、缠访,情节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信访为名发泄不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梅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鄂伦春自治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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