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沙河大街长途汽车站西侧一烧饼摊处,无故使用砖头将闫某某的烧饼摊玻璃砸碎。随后发现在此处停留的王某某,无故与王某某进行拉扯,要求王某某与其开房,王某某欲摆脱高某某,在返回到张家口市桥西区**大街**号的家中院内时,高某某从后追赶,将王某某按倒在地,后骑在王某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头面部、全身多次软组织外伤。经查,被害人王某某系四级肢体残疾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闫某某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残疾人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追逐、拦截、随意殴打残疾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海鹰
代理检察员:张 丽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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