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普陀区**村**号**室,住本市普陀区**路**号**室。2017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3日因精神疾病鉴定暂停羁押期限,同年7月30日恢复羁押期限,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高某某多次深夜至本市兰溪路**号**商务会所等地守候并跟踪女性被害人,至被害人家某某后采取捂嘴、勾颈、搂抱等方式拦截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2018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跟踪被害人陈某某至本市**路**弄**号楼门口,从身后捂住陈某某嘴并勾住其脖子。
2019年8、9月份某二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两次跟踪被害人张某某至本市**街**号楼门口,从身后捂住张某某嘴并将其抱住。
2019年12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跟踪被害人周某某至本市**路**小区**号楼**楼,从身后捂住周某某嘴并被勾住其脖子。
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跟踪被害人何某某至本市**村**号**室,趁被害人何某某开门时高某某拉住门把,何呼喊后高逃逸。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跟踪被害人李某某至**村**号楼**楼,从后捂住李某某嘴巴并搂住其肩膀。
2020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跟踪被害人贺某某至本市**路**弄**号**楼,采取从身后捂嘴、勾颈、搂抱的方式将被害人贺某某拉倒躺在身上,并用双脚勾住被害人贺某某的双脚将其控制,后因他人发现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了陈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微信朋友圈截图,证明2018年6月30日凌晨2时30分许,其从下班回家至铜川路**弄**号楼门口时被高某某从身后捂住嘴,并被勾住了脖子的事实。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8、9月份的某日凌晨,其下班回家至**街**号楼门口,被一男子突然从身后捂住嘴抱住;一个月之后的一天凌晨,其下班回家至**街**号楼门口,又遭该男子从身后捂住嘴抱住,之后将其拉到旁边一栋楼楼下,聊天至天亮的事实。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12月某日凌晨2时,其下班回家至北石路**小区**号楼**楼,被一男子用手捂住其嘴并用手肘卡住其脖子,后对方和其聊天近四十分钟的事实。
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4月24日凌晨,其从朋友家回到真如西村**号,有一男子跟踪其至**室,其开门后那名男子拉着其门把手不松开,后其呼喊男友名字,对方就跑开的事实。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中旬,其下班回家至**村**号楼**楼的时候被一陌生男子从后捂住嘴巴,并被搂住肩膀的事实。
6.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其下班回家至**路**弄**号**楼,出电梯后被被告人高某某从后勾住,倒地后被控制的事实。
7.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26日凌晨2时40分许,其在**路**弄**号**室准备出门,开门后发现被害人贺某某被他人从后面捂住嘴,两人仰面朝天叠躺在地的事实。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证明被告人高某某跟踪被害人贺某某的事实。
9.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高某某作案时所穿衣物被扣押的情况。
10.验伤通知书,证明被害人贺某某的验伤情况。
11.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高某某无精神障碍,对本案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12.工作情况,证明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情况。
1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
1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的前科情况。
15.交易记录、收据、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陈某某得到赔偿并谅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事实。
16.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明自2018年起,其多次在兰溪路**号**商务会所等地守候跟踪多名女性回家,然后采取强行从后捂嘴、勾颈、搂抱等方式拦截女性,然后要求女性与其聊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就本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六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其铭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邱本请,联系方式1391884****。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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