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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62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6********,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暂住**镇**村**号**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收案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上海**公司出租车至本区**路**路口的公交车站,在停车侯客过程中,**出租车司机陆某某至前方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边要高某某挪车让路,遭到高某某拒绝,双方由此发生口角。之后在被害人陆某某转身离开回到自己车上时,高某某下车从自己出租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自制砍刀样铁器,逞强向陆某某挥划,陆某某在抵挡过程中造成左腕桡侧划伤,尚未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陆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表示谅解并放弃赔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事件接报回执单、案发经过表格等,证实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等情况。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对其实施随意殴打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高某某的作案工具“长刀”一把。

5.验伤通知书及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陆某某的伤势情况。

6.接受证据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获取被害人陆某某行车记录仪视频一份,该视频证实了被告人高某某持凶器对被害人陆某某实施随意殴打的事实经过。

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陆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表示谅解并放弃赔偿。

8.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肃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1802106****)现取保候审于本区居住地。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视频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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