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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瓦工,住兴化市**街道**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兴化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欲向其前妻钱某某索要小孩抚养费,遂尾随钱某某至其租住的兴化市**街道**小区**号楼**号车库,见钱某某及其男友郁某某、郁某某的孙女(2017年1月29日出生)坐在床上看电视,认为郁某某的孙女可能是郁某某和钱某某生养的小孩,为发泄情绪,遂将车库门踹开,无故殴打被害人郁某某、钱某某,并先后将郁某某、钱某某准备报警时使用的三星手机、OPPO手机抢下摔到地上摔坏,用脚将车库内的康佳牌电视机踢坏。经鉴定,被害人郁某某、钱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高某某损毁的手机、电视机的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885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兴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 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另有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另有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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