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6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系农民,住通化县**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2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放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的女朋友李某甲提出与其断绝关系,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威胁李某甲及其家人并多次持刀相威胁,还于2020年1月19日22时许,以用苞米杆点李某甲之父李某乙家苞米楼的方式威胁李某甲及其家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飞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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