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街**胡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门**室。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28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3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30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5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20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因反映自己档案丢失问题于2013年签订了息诉罢访书。后其多次到天津市南开区信访办、鼓楼街道办事处反映自己生活困难等问题,有关部门均给予了解释、答复和救助。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2017年因到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两次后为通过非正常信访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以反映自己生活困难及档案丢失问题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23日再次至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上访,均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天津市公安西青分局处以行政处罚。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再次以反映自己档案丢失问题至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于2018年10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不满意档案丢失问题及生活困难的福利待遇问题,在相关部门已经给予合理解释、答复和救助的情况下进京前往非信访接待的公共场所进行非法信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后,明知相关地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仍多次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公共场合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砚云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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