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1182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小区**委,现住寿光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6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以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以到公安机关举报李某某犯罪为由相威胁索要金钱,因李某某一直未给高某某钱,高某某纠集田某某、刘某某等人找李某某麻烦,李某某因害怕高某某,后找胡某某说情,并将现金5000元让胡某某转交高某某,胡某某将5000元现金在寿光文家街道凯莱大酒店西边十三香烧烤店内转交给高某某。
2、2015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高某某因琐事多次纠集田某某、刘某某等人对李某某进行恐吓,在杭州嘉园南门处遇到李某某后,高某某持匕首进行威胁,并打了李某某两巴掌。
3、2017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被尚某某叫去寿光市文庙街杨家村某某饭店帮尚某某向戚某某、孙某乙等人索要尚某某赌博所输的现金,双方争执后,尚广刚对戚某某、孙某乙等人进行殴打,高某某用一铁盆打了戚某某头部一下后离去。经鉴定,戚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卫东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寿光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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