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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小区**期第**排向西倒数第**栋。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因庄某某系其情人前男友主动发信息互骂。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驾车途径庄某某经营的“**菜馆”时,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先后四次使用弹弓将庄某某在泗阳县众兴镇**小区经营的“**菜馆”门玻璃打碎。经鉴定,被损坏的玻璃价值人民币2023.3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22日00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因其它事情心情不好,驾车正好看到“**菜馆”,于是心情不爽,意图报复庄某某,于是使用车上弹弓将“**菜馆”玻璃门打碎两块。

2.2019年4月2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车途经庄某某经营的“**菜馆”门前,因看到之前被打坏的玻璃已被修好,心里便不高兴,产生不爽的情绪,于是使用车上弹弓将“**菜馆”玻璃门打碎一块,门上固定玻璃打碎一块。

3.2019年4月2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开车途经庄某某经营的“**菜馆”门前,看到该菜馆心里便不高兴,再次产生不爽的情绪,于是使用车上弹弓将“**菜馆”右上方玻璃和侧面玻璃打碎。

4.2019年4月2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开车途经庄某某经营的“**菜馆”门前,看到门上还有一块玻璃,心里还是不爽,于是使用车上弹弓将“**菜馆”玻璃门左上方玻璃打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收条,涉案人员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提取、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00015****)。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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