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丹江口市**路**路**号**栋**单元**室。2017年7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7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自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中一次系持凶器殴打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在丹江口市大坝二路BT烤翅门口因琐事与邻桌张某、张某甲发生争吵,高某某、吴某某持啤酒瓶朝张某、张某甲砸,导致张某甲头、面部受伤,张某左胳膊受伤。经鉴定,张某甲头、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20年3月26日0时30分,被告人高某某与张某乙、何某某等人在大坝公园停车场吃烧烤喝酒时,因高某某对下午何某某说的一句话不满而耿耿于怀,遂将何某某喊到一边用拳头朝何某某头部打了一下,又用脚朝其身上踢,把何某某踢倒在地。
3.2020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冯某酒后因抢坐出租车问题与吉某某发生口角后,冯某先动手打了吉某某,遭到吉某某反抗,高某某怕冯某吃亏,遂帮忙冯某殴打,导致吉某某嘴巴、胳膊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张某乙、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何某某、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二年内三次随意殴打他人,其中一次系持凶器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兴桂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