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现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绵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向上”网络平台是为赌博网站等违法犯罪活动牵线搭桥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犯罪平台。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向上”平台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情况下,使用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邮箱等真实信息,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并使用绑定的银行卡充值资金到平台账号,该账号获得相应的积分,随后将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上传平台,使用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从平台接受订单任务代收来历不明的资金,收到资金后在平台确认订单,完成后再次充值进平台,以此方式反复从平台接单代收资金,根据每笔代收资金的金额获得0.7%的佣金。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高某某共为该平台支付结算6172867.11元人民币,从中非法获利3 万元人民币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龙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