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5********,苗族,大学文化程度,籍贯贵州省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街**号**栋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高某某向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了一名自称做网上理财的网友。2019年5月20日,章某某通过该网友的介绍,组织陈某某、石某某,高某某及她本人四人,从贵州至洛阳与杜某某(另案处理)接头,四人将各自的身份证件交给杜某某,杜某某组织其4人到洛阳高新区火炬大厦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办理了4份营业执照: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石某某)、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章某某)。营业执照办好后,由杜某某代理去中国银行洛阳自贸区支行营业部通过银行经理牛某某办理了4个对公账户。办完后,杜某某将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公司章、法人章、对公账户以及其4人的身份证等全套资料快递给与其联系委托其接待高某某、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犯罪嫌疑人(此人身份正在侦查中)。其四人返回的途中,章某某通过微信接收了其上线(上线身份正在侦查中)转账共计4500元钱获利。被告人高某某的对公账户(账户名称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账号为2533********)被犯罪分子用来从事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经公安部电诈平台查询,该账户涉及5起电信诈骗案件,转移涉及电信诈骗案件的资金共计193550元人民币;该账户自开户至被公安机关冻结期间共产生银行流水总额100余万元。目前,卡内余额30021.29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户籍证明;5、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 6、到案经过;7、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秋丽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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