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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22日、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甲在他人介绍下,明知银行卡系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及他人的银行账户给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作为资金账户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后按照银行卡走账金额的2%收取提成,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599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害人闻某某在本市横店镇**酒店房间内使用QQ软件与他人进行视频裸聊时,对方通过聊天套路诱骗闻某某安装木马软件,窃取被害人闻某某手机通讯录里的好友信息。后对方以不转钱便将裸聊视频发给通讯录好友、删除视频得继续交钱、帮忙消除病毒要交保证金等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闻某某向对方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转账汇款共计60752元。其中被告人高某甲提供的其弟弟高某乙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到被害人闻某某汇入钱款共计40176元,后被告人高某甲伙同冯某某等人将该笔款项提现转移。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家属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40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及同案犯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转移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

检察官助理:杜川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3********。

2.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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