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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住本市沙依巴克区****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3 月25 日21 时许至2018 年3 月30 日0 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决)、“南南”(已判决)在本市河南东路徐州一巷大众洗浴地下室内开设赌场,组织召集多人进行赌博,并且给每个进入赌场的人员发放200元人民币。3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提前离场,民警在清查该现场时当场将张某甲、负责赌场“抽水”的马某某(已判决)、彭某某(判决),负责“放折子”的朱某某(已判决)、路某某(判决)抓获,当场扣押“抽水包”一个,内有现金15300元人民币、赌资988 元人民币、赌具麻将一副、筹码若干、对讲机三部和POS 机一部,同时将参赌人员张某乙等20 余人带至派出所。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张某甲、朱某某、彭某某、韦某某、冀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辩认笔录;

5视听资料:POS机、赌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153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涛

助理检察员:杨瑞华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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