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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26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61995********,汉族,大学文化,在业,户籍在吉林省和龙市光明街松下坪社区**组。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始,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建立“高老师”微信群和支付宝群,在其于哈灵麻将应用程序中开设的亲友圈“高老师”(ID:124640 )房间内,召集赌博人员以“上海敲麻”、“上海百搭”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取台费获利。经查证,从2020年3月4日至4月14日,其开设的“高老师”亲友圈内累计赢取分数39万余分,折算赌资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9万余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李某甲、某某甲、王某甲、邓某某、梅某某、王某乙、某某丙、张某某、某某乙、王某丙、某某丁、葛某某、余某甲、夏某某、余某乙、余某丙、宋某某、李某乙、王某丁、朱某某、汪某甲、舒某某、梁某某、赵某某、汪某乙等25人的证言及其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建立群聊和哈林麻将亲友圈,购买房卡供赌博人员参与赌博,并收取台费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光盘片一张,证实公安机关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涉案的哈灵麻将亲友圈(ID124640)内,从2020年3月4日至4月14日间所有成员的战绩、该亲友圈消耗房卡总数、圈主购卡记录及开房记录、圈主身份信息、成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数据信息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的事实。

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内交易明细情况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参与赌博的李某甲、某某甲、王某甲等25人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到案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乔萍

2020年7月30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209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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