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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47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至7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楼的棋牌室内,多次开设以“梭哈”为赌博形式的赌场,并收取每人每场人民币20元的台费。

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胡某某、蒋某某、管某某、陶某某、莫某某、翁某某、陆某某、朱某某、沈某某、许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开设赌场的事实。

2、检查证、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某开设于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楼的棋牌室进行了检查,查获并收缴扑克牌二副、赌资人民币13,015元。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胡某某、蒋某某、陈某甲、管某某、陶某某、莫某某、翁某某、陆某某、朱某某、沈某某、许某某、陈某乙因本案中的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处罚。

4、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高某某到案的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陈冲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776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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