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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高某甲(别名高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高某甲在岑溪市归义镇金鸡村***号家中一楼,以发扑克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村民赌博,从中获利120元。同月27日22时许,高某甲在上述地点以发扑克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某某乙、刘某某、黎某某等10人参赌时,被岑溪市公安局归义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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