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蒋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非法获利,从他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并将上述两台游戏机放置于其经营的小卖部内,以组织赌博活动。经查,被告人高某某设置赌博机的地点距离**镇**小学10米。经鉴定,上述两台游戏设施均具有赌博功能,均属于赌博机。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被传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以及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
5.睢宁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阚凯娜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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