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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4********,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2006年8月10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3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玉环市**镇**村**路**号家中开设赌场,纠集叶某甲、赵某某、叶某乙等8人以麻将、挖花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场持续时间20余天,抽头获利人民币43100元。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病历资料、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胡某某、叶某乙、黄某某、赵某某、盛某某、叶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林某某、郑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平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艳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病历资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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