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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份以来,在睢县潮庄镇潮庄南村,被告人高某甲伙同徐某甲(已判刑)先后在徐某甲家中和本村徐某乙家中、孙某甲家中开设赌场,由徐某甲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高某甲帮助徐某甲组织人员,并在赌场中帮忙,高某甲分得好处费600元。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徐某甲张某甲、卢某甲、吴某甲、高某乙、王某甲、张某乙、孙某乙、刘某甲、卢某乙、牛某某、徐某丙、孙某丙、杜某某、吴某乙、王某乙、刘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峰

检察官助理:陈升达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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